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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协议对房产确权被驳回

夫妻离婚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其中的财产分割有时就很难界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于是像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如果登记簿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若要主张分割,就必须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深圳房产律师提醒到,这类案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对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界定,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近日,酉阳法院判决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原告用离婚协议对诉争房产进行确权,但因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不明确,难以认定该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后共同财产,也无法查明诉争房产产生的债务情况,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于201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项载明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另查明,位于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中路某房产归范某所有,建筑面积为72.97平方米,该房屋于2013年5月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不明确。诉争房产虽在被告范某名下,但从目前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诉争房产的购买时间,亦难认定该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时也无法查明诉争房产产生的债务情况,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碍难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深圳房产律师提示:夫妻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议,并通过达成离婚协议的方式来产生法律拘束力,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财产的取得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情况等加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深圳房产律师表示:由于房屋的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因此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先看登记的情况,本案中其他情况和证据无法查明,故只能按照登记的内容认定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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