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0日
深圳房产律师网logo
免费咨询热线
158-997-99758

经济使用房的定义及买卖规定

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深圳房产律师咨询热线
深圳房产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